山西自考资料下载《行政管理学》串讲笔记12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一、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
1.依据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形成三权鼎立的权力结构、政权组织形式,三权分立与制衡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设计与组建机构的理论原则和法制原则。
2.所谓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又互相制约和平衡。
<1>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阶级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实质是削弱国王的权力和地位。
<2>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他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横理论的基础,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理论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
3.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与制横制度法制化,成为西方国家建构的法制原则,通常表现为:
<1>三个机关分别执掌和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权。
<2>每个机关相对独立,但又不能完全脱离其它机关的协助。
<3>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的法律手段。
4.三权分立在各国的形式:
<1>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2>英国实行混合权力体制;<3>法国实行以行政权为重点的分权。
二、主要国家机关
(一)立法机关
1.立法机关即议会或称国会,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最早产生于英国,在英国、美国、法国三国的议会机构和议会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和立法制度的典型代表。
2.现代资本主义各国议会组织结构,一般有“一院制、两院制”两种形式,大多为两院制。
<1>两院制的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两院制即议会由两院组成,一般称为参议院、众议院,通常称为上议院、下议院
(1)下议院议员通常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名额按人口或选民人数依一定比例分配。
(2)上议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和名额分配,有的实行直接选举(美国),有的实行间接选举(德国),有的国家也有部分任命产生、世袭或当然担任的议员(意大利)。
<2>一院制的如“瑞典、葡萄牙、丹麦、新西兰”。
3.立法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1>立法权,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其立法的程序是:“提案—审议—通过—公布”,公布法律的权力归于国家元首;立法程序的核心是审议和表决通过法律草案,是议会立法权的最重要表现。
<2>财政权。即财政同意权,是议会控制政府税收和开支的权力。
<3>监督权。即议会对政府及其政策和政府官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决定和监督政府的组成;(2)在议会制国家,议会拥有倒阁权,即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必须集体辞职;(3)行使弹劾权,即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个人的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追究法律责任,罢免其职务或判罪;(4)行使质询权,即议员对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员所管理的事务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要求有关者作出解释和答复。
(二)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一般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通常称为内阁,常用以指称政府首脑和政府重要成员组成的核心决策中心机构,所以组织政府通常称作“组阁”
2.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与国家政体之间的关系在大体上是对应的,议会制政府体制亦称内阁制,政府由政府首脑领导,对议会负集体责任,不对国家元首负责,总统制政府体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内阁成员各就个人所主管的部门对总统负责。
3.行政机关其主要职权有以下五个方面:▲
<1>执行法律与委托立法,执行法律是政府的基本权力,即维护宪法、执行法律的权力。
<2>管理全国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是政府职权中范围广泛、复杂纷繁的职权,其中地方政府没有外交权和军事权。
<3>处理对外关系事务,包括制定外交战略和政策、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谈判和缔结条约和协定、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指导外交机构和驻外使节的活动。
<4>军事权,受到议会的制约。
<5>立法参与权;包括
(1)立法创议权,适用于议会制国家,包括创议修改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以宪法修正案提出。
(2)法律否决权,适用于总统制国家,3/2通过该法案,法律即成立并生效
(三)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司法权的行使属于法院,主要指审判权和法律解释权,其主要职权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审理各种诉讼案件;
2.处理某些非诉讼性事务,主要指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由法院执行、保证、监督和公证。
3.违宪审查,是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对象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
<1>资本主义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有两种类型:A:一为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拉美一些国家。B:一为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
<2>各国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方式有:A:“事后审查”以美国为典型,其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法律生效后,如遇到具体诉讼案件,也不主动审查,只在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时就其适用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B:“事前审查”以法国为典型,宪法委员会在各项组织法颁布前,议会两院内部规则执行前,均予以审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而不论其是否发生了争议。
4.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套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即:A:司法独立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不告不理原则;D:辩护制度;E:法官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