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资料下载《会计制度设计》笔记第七章1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自考会计制度设计笔记第七章

一、投资的概念和特点

  投资(这里的投资是指企业的对外投资,不包括企业内部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内投资)是企业单位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了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如购买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与其他单位共同创办联营企业或子公司等。

  投资业务按照投资者的意图分类,可以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下面将这一类投资按其会计科目名称,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按投资目的分类,可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职责分离制度的设计(领会)

  对外投资职责分离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达到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也即合法的投资业务在业务的授权、业务的执行、会计记录以及投资资产的保管方面等都应由不同的人员分工处理,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投资业务职责分离制度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外投资的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相分离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在岗位设置上应相互分离。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会作出,其他的投资决策则可由投资部门的经理作出。投资项目的执行通常由主管人员负责。

  (二)对外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相分离

  投资部门中负责编制投资计划的人要编制一份详细的投资计划,以便对投资实施有效的管理。投资计划是否有效,需要经过严格的复核审批,对外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计划的审批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以保证审批人员能独立地、客观地分析投资的可行性、合理性。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不是很大的投资项目,可由企业财务经理审批;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很大的投资项目,必须通过董事会批准。

  (三)负责对外投资业务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

  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包括投资购入、出售的经办人员,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这些人员必须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

  1.投资购入、出售的经办人员必须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

  如果负责证券购入或出售的人员同时又负责会计账务的处理,可能会发生负责投资业务的人员运用不恰当的计价方法、歪曲会计记录而达到其挪用和转移有价证券的目的。因此,负责证券购入出售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会计的记录工作,以保证业务运行和会计记录的相互核对和控制关系。

  2.证券保管人员必须与负责投资交易账务处理的人员相分离。

  为了保证投资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证券的保管人不能同时又负责投资交易活动的会计记录和披露工作。否则同时任这两职的人员很可能利用会计记录上的方便,私下转移一部分投资收益,而不在账面上反映;或者不按实际情况记录投资收益,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3.参与投资交易活动人员必须与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人员相分离。

  企业自行保管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投资合同等有关凭证,应由与投资业务无关的独立人员定期进行盘点,以保证会计账簿对有价证券的安全进行有效监控。这种人员的安排同时能实现不同岗位职能上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机制,以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虚报有价证券的损毁、遗失等情况。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人员相分离

  对外投资的处置必须经过高层管理人员的审批。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不能由相同的人员担任,否则,可能会出现违背企业利益,滥用审批权力,或者提前处置还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投资资产,或者迟迟不处置已没有投资价值的投资资产而长期占用企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