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资产评估》第一章 总论2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7日

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对象


  一、资产的含义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客体。什么是资产,却不是轻易可以回答的问题。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有的是单项资产,有的则是若干项资产的组合体;有的是某一资产的所有权,有的则是资产的使用权,等等。我国的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最初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研究的,当然也不排斥各项独立形态的资产,如房地产等。就企业主体而言,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统一准则》(USPAP)中,并没有直接给出资产评估中资产的定义,但却明确地指出了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存在差异性。
  对于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资产是一种权利
  面对众多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资产,要科学估算其价值,首先应判断其价值的内容。正如《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它应该是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资产本身超出资产的范畴。权利表现形势方面,它主要表现为能够带来的权益或能体现出的效用。评估者要评估的不是这些资源的本身,而应是这些资源某一方面的权利。
  (二)资产是一种获利能力
  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何,首要问题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所具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它未来的获利能力越高,它的价值越大,它未来的获利能力越低,它的评估价值就越小。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映出来。
  (三)资产必须为某一主体所拥有和支配
  资产作为具有获利能力的权利,必须有其拥有和支配的主体,权属问题也是资产的本质内容,例如有关定理、公式等是社会共有的财富,无从判断其价值(再例如一些新闻)。而且,权属模糊不清,就无法界定资产范围,也就无从估算其价值。

  二、资产的分类
  为了科学地进行资产评估,应对资产评估对象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合理分类。
  (一)按资产存在形态分类
  按资产存在的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流动资产等。会计学中的固定资产,一般是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为标准的主要劳动手段。在资产评估中,固定资产具体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评估时应分别进行,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性。
  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简单理解就是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有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能够发生作用的资产是无形资产。
  (二)按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分类
  按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可以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
  单项资产是指单台、单件的资产。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
  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大多具有可确指的存在形态,可以单件、单台地进行评估。例如,我们可以确切地评估厂房、机器设备的单项价值,但是,如果不是变卖单项资产,而是把企业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时。一般不能够简单地按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总和来交易,因而,就存在着有射于单项资产评估的整体资产评估。典型的整体资产一般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某一车间,或者是一组无形资产的综合体。企业整体资产不是企业各单项可确指资产的汇集,其价值也不等于各单项可确指资产价值的总额,因为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所考虑的是它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的生产能力或获利能力,所以,其评估价值除了包括各单项可确指的资产价值以外,还包括不可确指的资产,即商誉的价值。
  (三)按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分类
  按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可以分为可确指的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
  可确指的资产是指能独立存在的资产,面所列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商誉以外都是可确指的资产。不可确指的资产是指不能独立于有形资产而单独存在的资产,如商誉。商誉是由于企业地理位置优越、信誉卓越、生产经营出色、劳动效率高、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等原因,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一般正常投资收益率所形成的超额收益,它不能脱离企业的有形资产单独存在,以称为不可确指的资产。
  目前不可确指的资产只有商誉。
  (四)按资产的流动性分类
  按资产的流动性可以分为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资产的流动性决定其变现性,流动性越活,变现性就活,偿债能力就活。流动性弱,变现性差,偿债能力弱。短期资产(如流动性)的变现性较活,而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现性较弱。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是评估的基本要素,它是直接评估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