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6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3日
 五、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一)信用证方式的基本特点
  1.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

  案例: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今年8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九月份装运。我方乃于910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经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延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10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问:
  (1)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
  (2)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赔偿?
  答案:
  (1)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因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只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可结汇,而与合同相符无关,我方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中,故我方单证是相符的,可以顺利结汇。
  (2)由于我方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故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是合理的,但对方的索赔金额是以国际惯例为依据提出的,而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对交易双方并无约束性,因此,对方的索赔金额我方可以讨价还价。
  3.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
  案例:某公司自德国进口一批化学药品,所开出的信用证中规定以青岛为目的港,但由开证行转来的单据中发现下列各点:
  (1)装箱单不是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的而是由包装公司签发的:
  (2)集装箱提单指示的目的港是大连港,不是青岛或青岛附近的集装箱堆积场;
  (3)发票和装箱单在一起;

  (4)提单上的被通知人不正确;
  (5)提单上的重量大于装箱单上的重量。请问:进口商欲以以上各点拒付有无道理?
  答案:进口商可以以上述各点拒付。因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对单据实行严格符合原则,即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才能得到付款,因此,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存在多处不符合点:
  (1)装箱单由包装公司而不是出口商出具;

  (2)提单上指示的目的港大连与信用证上规定的青岛港不符;
  (3)如信用证中规定发票和装箱单应单独制作,而实际是二者合一,明显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4)提单上的被通知人不符合信用证中的规定;
  (5)提单上的重量与装箱单上的记载不符。故可以判定该信用证下的单证有许多不符之处,进口商可以据此拒付。
  
  (P362)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它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
  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案例: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保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会合理?
  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理由是: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就本案来说,B银行为信用证保兑的银行,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等开证行无力付款时再付款。B银行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担保付款"两种概念,因此要求是不符合理的。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下列几种: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它是指以开证银行作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义务以信用证为准;在承兑后,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应按票据法规定,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它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的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
  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