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五章 国家实施贸易政策的措施1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8日
主要掌握贸易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运用方法、作用和影响。主要包括: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以及其他贸易政策措施。
  例如:关于美国、加拿大之间的边境线中出现的趣闻,两国共同边境线长达8900公里,当初划界是按地图分划的,没有按地形和居民点实际划分,因而,沿边界线从东向西走可以发现无数跨国村、跨国桥、跨国屋、跨国公园等等。
  
  第一节 关税措施
  
  一、关税概述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海关是征税主体,客体是进出口商。关税征收是通过海关执行的。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

  
  二、关税的主要特点
  (一)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关税主要征收对象是进出口商品,其税负是由进出口商先行垫付,而后把它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商品的价格,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承担,因而关税属于间接税。
  (二)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和进出口货物
  (三)关税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
  在进口方面,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来调节商品进口。对于国内不能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商品,制度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对于国内能大量生产或非必需品的进口,则制定较高税率,以限制进口或达到禁止进口的目的等。
  (四)关税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三、关税的种类
  (一)按照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进,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主要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最惠国税适用于来自与该国签定包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定包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出口税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征收的关税。鉴于出口税的征收将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商场的销售价格,从而削弱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因而大多数国家都不再征收。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不再征收过境税。
  (二)依照征税的目的,按关税分为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
  (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
  (3)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三)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1.进口附加税: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我们称之为进口附加税。
  (1)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2)反倾销税
  案例一:世界最大的反倾销案--墨西哥对我国的反倾销案。
  具体情况是:1993414日,墨西哥工业部部长宣布对中国纺织品、有机化工制成品等10大类4000多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除正常关税外,同时附加征收最高达到1105%的反倾销税。
  简评:这一反倾销案件,创了两个世界记录:一是同时对4000多种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史无前列;二是征收如此高的反倾销税,也是空前绝后。
  案例二:我国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
  我国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在我国低价倾销征收反倾销税,是我国第一起针对外国产品在我国倾销而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从1996年起,这三个国家向我国大量低价销售新闻纸,其价格比其本国的销售价格每吨低200美元左右,比我国的低1500元人民币左右,致使我国造纸企业生存困难,199963日,我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除征收正常关税外,加征反倾销税9%-78%。
  简评:这是我国19973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以来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从此我国有了反倾销的法律武器。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价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和市场。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的价格挤入另一国贸易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为了稳定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商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