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自考复习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四章 贸易政策与理论4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8日
  第四节 保护贸易

  一、自由竞争时期的保护贸易
   (一)产生背景
  主要说美国,为赶上和超过先进工业国,美国和德国于19世纪先后实行严厉的保护贸易政策,使本国工业在英国等欧洲先进工业国的强大压力之下得以生存并获得发展。
   (二)政策特点
  1.保护的阶段性。贸易保护是为达到国家最终发展目标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2.保护的有选择性。在同一时期,对不同工业部门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实行区别对待,通过实施差别税率,鼓励和限制商品的进口。

  3.保护贸易政策的执行与整个国民经济、工业发展目标相结合与贸易保护政策相配套,采取一系列鼓励投资、鼓励发展新型产业的金融、税收等政策。
  4.贸易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以高关税和禁止进口限制国内幼稚产业部门产品的进口。以低关税或免税鼓励复杂的机器设备、原料等国内无法生产但急需的商品进口;通过高关税和禁止出口的办法限制重要生产物资的出口;向私营工业发放政府信用贷款、津贴、资金等,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
   (三)理论依据
  两个代表性人物:美国的汉密尔顿和德国的李斯特。
  汉密尔顿(Hamilton1757—1804)是美国政府第一任财政部长。他根据美国经济的发展要求,于179112月提出
关于制造业的报告 ”,阐明了他的贸易保护思想。汉密尔顿认为美国作为新兴的独立国,制造业在英国的严重影响下急需保护。因为相对于英国来说,美国的制造业比较幼稚,无法与其竞争,需要政府采取手段保护。汉密尔顿认为美国以前征收关税的着眼点只是增加财政收入,如果提高进口商品关税,就可削弱其竞争力,保护美国制造业的发展。其主要论点是:
  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必须执行贸易保护政策,因为本国的幼稚工业经不起外来竞争,主张用征收保护关税的办法鼓励幼稚工业的发展,但并不主张对一切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或禁止进口,而只是对本国能生产的但竞争力弱的进口商品实施严厉的限制进口政策。
  汉密尔顿保护贸易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很好的实践。
  美国国会在1812年对铁、金属餐具和玻璃征收较高的保护关税,1816年又开始对纺织品征收保护关税,平均税率高达30% 1824年平均税率提高到40% 1828年再提高到45%。这使得美国工业避免进口商品的冲击而顺利发展。
  李斯特(F·List 1789—1846)是德国经济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德国保护关税政策的首创者。李斯特的著述及实践活动丰富而多彩。1820年当选国会议员,鼓吹各种改革,因触犯当局而被流放国外。他于是侨居美国。他的贸易保护理论是在批判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深受汉密尔顿的影响,但比汉密尔顿的理论深刻而又系统。他在1841年出版的主要代表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保护贸易思想。李斯特是一位可敬的爱国者,他虽然屡遭当局迫害,以至于国内无容身之地,但他一生都在为祖国的强盛奔走呼号。后来在他的贸易理论的指导下,德国最终实现了工业化,跃进世界发达国家行列。李斯特由于绝望和贫病交加,加之当时大多数人对幼稚工业保护理论的误解,于1846年冬天开枪自杀。
  李斯特保护幼稚产业理论的主要内容:
  1.对古典自由贸易理论提出批评。
  (1)指出
比较成本说忽视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只注重交换价值,不注重生产能力的形成,因而不利于德国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不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
  (2)批评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忽视了各国历史和经济上的特点,认为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该国当时所具备的各种条件和所达到的经济发展水平。李斯特把国家发展分成五个阶段:原始未开放的国家、畜牧国家、农业国家、农工业国家、农工商国家。他认为在原始未开放国家和畜牧国家当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所以没有贸易行为,至少是没有国际贸易行为;在第三个阶段(农业国家)应该实行自由贸易,因为农业国家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出售大量的农产品,换回自己所需要的农业生产用(必要的工业品);到了第四阶段(农工业国家),由于工业刚刚开始起步,经不起外来竞争,所以他认为在这个阶段一般不应实行自由贸易,而应该实行保护贸易;他认为发展到第五阶段(农工商国家)可以发展成自由贸易,他认为当时德国仅仅处于第四阶段(农工业国家),是应该需要保护的阶段。
   (3)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认为通过政府对国民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加以限制,来保证国家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国家利益的保证是持久的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即他认为先有国家利益,后有个人利益。
  2.保护的对象和时间
  (1)保护对象:
  
农业不需要保护。
  一国工业虽然幼稚,但是没有强有力的竞争者时,也不需要保护。
  只有刚刚开始发展且遭遇国外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的工业才需要保护。
  李斯特还十分强调受保护产业要有发展前途,即受保护的产业应在一段时间的保护之后,能够发展起来,如果发展不起来,那么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2)保护时间:30年为最高限期。

  3.保护手段:通过禁止输入与征收高额关税的办法来保护幼稚工业,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关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进口。
  4.理论政策评价。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
  (1)保护幼稚产业理论把经济发展看作一个规律性的历史过程来研究,强调国际贸易中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强调各国应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对外贸易政策。
  (2)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认为国家生产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而建立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因而有必要对国内处于发展中的、有前途的、但遭遇到国外有竞争力的产业部门采取适当的保护。
  (3)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
  (4)保护幼稚工业理论对美国、德国当时经济政策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同时,也应注意到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也存在许多缺陷,如:
  (1)对生产力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的因素分析也很混乱。在他的著作中,认为影响生产力的因素包括一些上层建筑,如:法律、婚姻、家庭都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这样对生产力的理解有偏差。
  (2)以经济部门作为划分经济发展阶段的基础,歪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李斯特把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而且是以部门的变化作为发展阶段划分的标准,如他认为第三阶段是农业国家,以农业发展为主;第四阶段是农工业国家,既发展农业也发展工业;第五阶段是农工商国家,即农、工、商齐发展。根据马克思对社会形态的认识,社会形态应该是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以及到最高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李斯特的划分方式,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看是有问题的。
  (3)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