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考点: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6日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

  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列入调整范围的事项: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问题。

  2、调整对象身份性、伦理性,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要求

  (1)婚姻家庭法: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

  (2)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体

  (1)婚姻家庭法:主体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2)其他民事法律:与亲属身份无关;

  第三,发生和终止原因不同

  (1)婚姻家庭法:随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终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无亲属关系为转移;

  第四,内容有不同的性质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2)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答案]C

  [解析]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 )。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答案]B

  [解析]婚姻家庭法属于实体法、公法范畴。酒气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