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自考考点:劝阻、调解和制止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劝阻、调解和制止等,有关救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提供救助。

  1、劝阻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该法第43条第2款强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也包括通过耐心和深入的思想工作使当事入明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杜绝以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2、调解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在予以劝阻之后,往往还需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从而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从根本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

  3、制止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