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13)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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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汇总

抵销

1.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五)。

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④风险由乙承担。

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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