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9)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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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自学考试劳动法章节讲义汇总

第二节 劳动法的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劳动法体系的概念: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这一概念强调构成劳动法体系应是内容完整,包括各种不可缺少的劳动法律制度;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相互间的内容联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体系和劳动立法规划体系和劳动法学体系是不同的,劳动立法规划体系是在一定的时期之内的劳动立法计划,它与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系结构是不同的。

劳动法体系的结构

劳动法体系由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一、依劳动法律内容,劳动法体系的结构如下:

1、劳动管理法:包括劳动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2、劳动就业法;

3、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4、劳动标准法:包括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条例;

5、社会保险法:包括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疗保险法、遗属津贴;

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集体协商争议(行政调解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

7、劳动检查监督法:内容包括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

8、工会的法律保障:包括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律体系由劳动实体法、劳动程序法、劳动监察法三部分构成;

三、根据法律职能,劳动法律体系由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职业保障法三部分构成;

四、根据职业(行业)的不同,劳动法律体系由企业劳动法、公务员劳动法、科技人员劳动法等部分构成。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对劳动法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对劳动法学体系,因研究方法的不同和研究对象的不同,劳动法学体系的结构不完全相同,一般都包括基础理论(总论、概论)和分论两部分。分论虽然是具体法律规定,但是仍包括诸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本课程的体系

1、劳动法的基础理论:第1章至第6章;

2、各项具体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标准:第7章至第16章;

3、工会在劳动法中的保障:第17章;

4、劳动法的监督法:第18章;

5、劳动程序法:第19章;

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第20章。

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发展,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众多的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跨地区进行流动。市场经济要求灵活的、开放的、有序的劳动就业体制。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机制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劳动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劳动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严格执行各项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

2、规范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从整体上提高全体公民的职业能力,高水平的劳动力将不断促进社会的发展;

3、通过招聘、工资、晋级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的规定,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4、在国内外劳动力的流动与交流过程中,引进高科技人才,对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起着重要作用。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不同的劳动法有不同的地域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生效时间的两种情况

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法律失效时间的两种情况

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

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如《失业保险条例》生效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即失效。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依照劳动法执行;

3、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另行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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