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12)

山西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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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汇总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又称概括转让。分为协议式的概括转让和法定的概括转让。

例1: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甲未交货,乙未付款,这时,甲与乙签订协议,把自己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丁。这就是协议式的概括转让。丁取得获得货款的债权,交付货物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乙的同意。

例2:甲乙签订合同以后,甲分之为丙、丁的公司。这时原来由甲对乙享有的债权,现由丙、丁享有连带债权;反过来,原来由甲承担的交货债务,现由丙、丁承担连带债务,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个来履行交货义务。这就是法定的概括转让。继承也可能会产生法定的概括转让。

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

①清偿: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第94条)一方根本违约。

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A.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况。如不安抗辩的情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第97条。

有三个效力: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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